中新網上杭11月20日電 (陳立烽 廖曉紅)福建省上杭縣法院20日披露,該院審結首例跨地區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案,以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被告人楊某、張某、田某等11人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不等,並處8000元至15000元不等罰金。
  2013年以來,被告人楊某、張某、田某等11人陸續在漳州龍海、河南等地加入以銷售“天獅香妃麗人化妝品”為名的傳銷組織。該組織共有五個級別,從低到高分別為業務助理、業務代理、業務主任、業務經理、高級經理,以直銷“天獅香妃麗人化妝品”為名,要求參加者至少購買一套價值2800元的產品後取得加入資格成為業務助理,以此類推;該組織要求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形成線上線下關係,並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購買產品的數量作為計酬、返利和晉升的依據,從中騙取財物。
  2014年4月18日,已升至主任級別的被告人楊某、張某、田某與傳銷組織成員陸某、羅某等17人在上杭郊區租賃民用房用於組建傳銷組織的三個“家”。被告人陸某、龔某、羅某陸續晉升為業務主任後與被告人楊某、張某、田某共同管理傳銷組織成員,被告人蔣某、周某、陳某、劉某、童某協助管理傳銷組織成員。
  該傳銷組織成員通過互聯網以找工作、合伙做生意、談戀愛等方式將韋某、童某等24人騙至上杭參加傳銷組織,並採取扣押身份證、銀行卡、手機,限制人身自由,灌輸傳銷知識等方式引誘、威脅新來人員購買產品騙取財物,獲得加入資格後成為傳銷組織成員,壯大傳銷隊伍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楊某、張某、田某等11人以組織、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,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,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購買產品的數量作為計酬、返利和晉升的依據,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財物,擾亂經濟社會秩序,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屬共同犯罪。蔣某、周某、陳某、劉某、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11名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認罪態度較好,有悔罪表示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(完)
  (原標題:福建上杭法院審結首例跨地區“天獅”傳銷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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